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
供應商注冊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采監字〔2009〕28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有關單位:
為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進一步規范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加快建設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注冊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注冊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進一步規范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切實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浙江省范圍內參與或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本辦法所稱的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并統一進行資格審查和誠信考核管理。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www.zjzfcg.gov.cn)或各地分網站,向注冊所在地或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下同)、采購單位等進行注冊申請,按規定審核后,登記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第四條 以下供應商,必須注冊并登記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并接受各級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誠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購中標或成交供應商;
(二)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管理的供應商及其供貨商;
(三)參與網上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五條 供應商的注冊審查、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多點受理、授權審查”和“管用分離、互認共享”的原則。 凡按本辦法規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冊入庫的供應商,其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和注冊登記信息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等應當相互予以確認,并實現共享。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及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并對省本級及外省進浙注冊供應商進行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地區所轄注冊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各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單位和其他機構(以下統稱審查機構)負責受理參加本單位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注冊申請,按規定審查供應商的入庫資格,并對參加本單位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進行誠信記錄。供應商的日常注冊和變更登記應由注冊所在地集中采購機構為主負責受理、審查。尚未建設、開通政府采購網站及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的地方,其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注冊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原則上暫由其上一級集中采購機構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七條 按照“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審查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按照
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和要求,負責供應商注冊受理和審查復核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 除集中采購機構外,財政部門可按審查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分次授權其進行供應商入庫資格審查;也可根據其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需要分期授權,分期授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章 供應商注冊條件及注冊程序
第九條 申請注冊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特定的資格條件,但不得以區域范圍、原廠商授權(不定品牌采購除外)、事先設立本地化服務機構(服務項目除外),以及與采購項目規模和需求不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資質等級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如確屬項目必需且合理的,可以此作為評審因素之一適當予以考慮。
第十一條 供應商注冊登記采取以網上申請為主,以書面申報為輔的形式。申請網上注冊的,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注冊登記:
(一)登陸浙江政府采購網,自行申請獲取供應商用戶名及密碼;
(二)使用網上獲取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供應商注冊管理系統”,如實填寫《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注冊申請表》(以下簡稱注冊申請表,見附1),登記并掃描錄入必要的信息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后,從網上
提交審查機構初審;
(三)初審合格后,在網上打印注冊申請表,連同掃描錄入資料的復印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后,書面上報審查機構終審;
(四)終審通過后,由供應商注冊所在地財政部門定期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和當地分網站上進行公示;
(五)公示后無異議的,經所在地財政部門確認后注冊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并由系統自動將入庫信息反饋給供應商。 如需參加網上采購的,注冊供應商還應按規定向國家認定的電子數據認證中心申請領取CA證書,并憑CA證書參加網上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 供應商因客觀原因目前尚不具備上網條件或上網注冊能力的,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注冊申請。提出書面申請時,供應商應按規定填寫注冊申請表,并與相關資料復印件一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后,上報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的,供應商可使用審查機構設備自行上網辦理或委托審查機構代其辦理網上注冊登記手續,經公示后無異議的,注冊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第十三條 供應商注冊時,應將以下基本信息登記入庫:
(一)供應商基本情況信息;
(二)相關資質信息;
(三)資產財務信息;
(四)出資人(或股東)和分支(或服務)機構信息;
(五)供應商認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 供應商在注冊登記的同時,應在網上掃描錄入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等其他法人證書);
(二)稅務登記證;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五)最近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驗資(出資)報告;
(六)特許生產、經營或安全衛生許可,特定技術或業務資質,IS0質量和環保管理認證,品牌授權代理等有助于證明其經營和管理能力的證書;
(七)審查機構認為需要提交或供應商認為可以提供的其他資料(如公司章程、信用報告等)。
第十五條 供應商應對其注冊登記的信息和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審查機構應將供應商上報的書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購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審查機構應在收到供應商注冊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網上提交的信息和資料進行符合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初審通過后,應在收到供應商書面申報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網上注冊登記信息和資料與書面申報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實性審查。
第十七條 在注冊審查過程中,審查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供應商資格條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應商申請注冊登記的信息或所提供資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供應商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供應商申請注冊登記的信息或所提供資料齊全,或者申請供應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信息和申報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審查通過,并網上提請供應商注冊所在地財政部門進行公示;
(四)如發現供應商弄虛作假的,不予通過審查,并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供應商網上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內容包括供應商的基本信息、相關資質信息、出資人(或股東)和分支(或服務)機構信息等,并同時公布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聯系方式。公示期間及公示結束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就供應商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向財政部門舉報反映。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對舉報反映的事項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舉報反映不實的,應當予以注冊入庫;如舉報反映屬實的,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供應商非重要信息錯誤的,責令其自行糾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單中重新公示;
(二)屬于供應商基本資格、業務資質或可能成為評審要素等重要信息錯誤的,責令其自行糾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單中重新公示,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三)屬于供應商弄虛作假或與審查機構串通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列入供應商黑名單,視情可取消或禁止其1-3年內注冊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其相關信息同時登記或轉入臨時供應商庫中進行管理;
(四)由于審查機構不按規定審查,或審查不嚴、與供應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暫?;蛉∠鋵彶楣倘霂熨Y格的權限。對署名舉報并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財政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或告知該舉報人。
第三章 注冊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注冊供應商根據注冊級別,享有以下權利:
(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直接參加網上政府采購活動,并向省政府采購中心和省財政廳提出改進信息管理系統的意見和建議;
(二)查閱并下載采購文件(標書),瀏覽有關采購公告的歷史信息,發布供銷信息,訂閱與其經營范圍和所注冊的產品服務相關的采購信息;
(三)直接被系統隨機抽取為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的受邀供應商;
(四)在本省范圍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免于提供已注冊登記資格信
息的相關證明文件,并在預中標成交前免于對該部分資格信息的資格性審查;
(五)對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的服務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進行評價;
(六)在浙江政府采購網站優先開設網上商鋪、優先獲取網站廣告權,介紹、發布自己的產品服務和優惠促銷等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注冊供應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依法、誠信地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積極參與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和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項承諾,切實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采購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對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五)全面、真實地登記供應商相關信息;及時調整變更信息,并按規定報送審查機構審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供應商注冊信息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信息登記和日常維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客觀真實的原則,確保供應商庫中的相關信息全面、真實、準確和有效。
第二十三條 除供應商已注冊登記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信息外,供應商庫中還應當注冊登記以下信息:
(一)產品、服務及價格信息,包括當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購產品或服務的名稱、類別、簡要技術規格或型號、產地和市場價格等信息;
(二)項目業績(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簽約成交或承攬的政府采購合同和非政府采購合同目的項目名稱、采購單位(項目業主)、履約驗收情況等信息;
(三)政府采購誠信檔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獎懲記錄(含不良行為記錄)、質疑投訴記錄、采購單位對其考核評價記錄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不同信息類別,供應商庫中的相關信息應分別由以下單位或機構進行登記記錄,并注冊生效:
(一)產品服務及價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購業績信息,應當由注冊供應商自行在網上登記、確認后,由系統自動生效。
(二)政府采購項目業績信息及項目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中標成交價格信息等,由系統自動生成記錄后生效;非政府采購項目業績信息,可由注冊供應商自行在網上登記、確認后,由系統自動生效。
(三)政府采購誠信檔案信息,由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和作出處罰處理的財政部門分別根據相關事實依據或處理決定負責登記記錄。供應商如發現供應商庫中記錄的相關信息有誤的,應書面向有關信息的記錄單位反映,由有關單位核實后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信息、相關資質信息、產品服務及價格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公眾監督。其余信息原則上只限于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等部門在組織或監管政府采購活動時按權限查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如供應商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注冊供應商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自行進行變更、維護。除涉及供應商經營范圍、級次類別、相關資質等的重要信息需經同級集中采購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經注冊供應商確認完成后,由系統自動變更生效。
第二十七條 注冊供應商發生分立、兼并、重組,或發生重大合同糾紛、
訴訟等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的,應當向注冊所在地集中采購機構報告,并提請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注冊供應商發生應當變更或需書面報告的事項而不及時進行變更調整或書面報告的,或自行登記確認的信息不實的,一經發現或被舉報查實,即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該供應商誠信檔案,直至取消注冊資格。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注冊入庫后,每3年由各級財政部門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進行一次復審,符合條件的,應重新予以注冊。 注冊供應商未按時申請復審,或在3年內未參加一次政府采購活動和未進行信息變更維護的,集中采購機構可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對該注冊供應商進行“凍結”。“凍結”后,注冊供應商將不再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有關權利;供應商如需解除“凍結”,應當書面向注冊所在地集中采購機構提出,報同級財政同意后解除。“凍結”時間超過3年的,財政部門可直接將該注冊供應商從供應商庫中“注銷”或轉入臨時供應商庫中。
第五章 供應商庫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時,應首先使用在供應商庫中注冊的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注冊登記的信息,并在網上及時反饋使用情況。采購單位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組織單位)采取網上采購或協議供貨時,必須使用注冊入庫的供應商;未注冊入庫的供應商擬參與網上采購活動的,可以先獲取采購文件,再補辦注冊登記手續,并在采購響應截止時間前注冊入庫。
第三十一條 除招標采購外,如采購項目時間緊急,采購組織單位可直接從注冊供應商庫中按一定的資格條件篩選供應商,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應商邀請其參加談判或報價,同時可適當縮短采購響應截止時間,但最少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如篩選后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5家,
應按規定發布采購公告并組織采購。
第三十二條 注冊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從網上下載打印針對所參加采購項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資格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見附2),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后,作為供應商采購響應文件的必要組成部分提交采購組織單位。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各方應分別下載打印信息登記表,并按規定出具有關各方簽署的聯合協議等證明文件,作為采購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購組織單位。
第三十三條 信息登記表所記錄的信息如能完全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注冊供應商可憑信息登記表免于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否則,應在采購響應截止時間前進行變更注冊登記,或在采購響應文件中補充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并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四條 對注冊供應商實行“資格后審”制度。采購組織單位或其委托的評審專家在評審時,可先按注冊供應商的信息登記表進行資格性審查,待其被確定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后,再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對其提供的信息登記表及登記信息進行網上審查和核實。如不一致,除該供應商已在采購響應文件中說明并已補充提供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外,應要求其作出書面澄清說明并提供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否則應按無效處理,并重新審查、推薦排名次之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依次類推。同時,采購組織單位如發現注冊供應商登記信息不實或弄虛作假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采購單位如對中標成交供應商資格有疑問,也可在采購結果確認前要求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提供相關資格的原始證明材料,對供應商資格等進行進一步審查、復核。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除網上采購或協議定點采購外,采購組織單位不得因供應
商未注冊入庫而限制或阻止其參加一般的政府采購活動。
未注冊入庫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交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按規定接受采購組織單位或其委托的評審專家的資格審查和其他評審。一旦被確定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采購組織單位應要求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前的3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注冊申請,否則,采購組織單位可以拒絕向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直接推薦排名次之的供應商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依次類推。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組織單位應根據供應商提供的采購響應文件,將未注冊入庫的供應商的基本情況信息和相關資格信息登記錄入臨時供應商庫,實行長效監管。如該供應商已被錄入臨時供應商庫的,應對相關信息進行比較、核對,發現問題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處理。
第三十六條 注冊供應商在向采購組織單位提交采購響應文件前,應首先將參加本次采購活動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在網上自行進行注冊登記,否則,采購組織單位在評審時可以予以拒絕。采購組織單位如將項目業績(案例)作為評審因素的,則應以注冊入庫的項目業績(案例)為準,否則,在評審時可以將其認定為無效業績(或案例)。本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特別說明。
第六章 供應商誠信檔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應如實記錄和客觀反映注冊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誠信狀況,共同建設和管理全省統一的供應商誠信檔案庫,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不良行為的全省聯合懲戒制度和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八條 注冊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按不良行為記入該注冊供應商誠信檔案中:
(一)開標后擅自撤回采購響應文件,或擾亂開標現場,影響采購活動繼續進行的;
(二)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單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和有關承諾,或擅自變更、中止(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四)超過合同約定的供貨(或服務)時間達30日以上的;
(五)中標、成交后,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或擅自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產品質量等次和售后服務,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八)實際提供的有關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服務能力明顯低于采購響應文件或詢標、談判時的承諾;
(九)在供應商庫中發布的產品服務信息或在政府采購網上宣傳的信息與實際明顯不符,或故意誤導采購人的;
(十)不按規定或不及時變更供應商庫中的有關信息的;
(十一)1年內在全省被質疑或投訴累計分別在20和10次以上且60%以上被駁回的,或惡意舉報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害的;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其它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注冊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提請財政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或者依法作出處罰;各級財政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應將該情況按不良行為記入該供應商誠信檔案中,同時將該供應商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單位、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因此
被其他國家機關立案查實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哄抬、操縱政府采購報價,或政府采購價格(包括產品及其配件、試劑、耗材等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平均價的;
(七)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注冊供應商資格的;
(八)偽造《浙江省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信息登記表》的;
(九)銷售或發布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商品、服務和其他違法信息的;
(十)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第四十條 供應商或采購組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串通行為認定,列入“黑名單”,或按規定追究采購組織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屬惡意串通的,應依法予以處罰:
(一)不同供應商的采購響應文件由同一單位或人員編制的;
(二)不同供應商使用同一單位或人員的資金交納投標(或談判、詢價)保證金的;
(三)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投標(或談判、詢價)事宜的;
(四)不同供應商的采購響應文件中的內容出現非正常的一致,或者報價細目呈明顯規律性變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況下投標總價均高于市場平均價的;
(五)不同供應商的采購響應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或實施人員出現同一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應商的授權代表為同一單位的工作人員的;
(七)不同供應商的采購響應文件相互混裝,或在一個供應商的采購響應文件內遺留有其他供應商的簽名、蓋章等不屬于本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必需的信息資料的;
(八)采購響應截止時間后,采購組織單位協助供應商撤換或更改采購
響應文件的;
(九)采購組織單位泄露有意向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名稱、數量等應當保密的事項的;
(十)不同供應商之間私下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指定一家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輪流中標(成交)的;
(十一)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一條 除由系統自動記錄的不良行為外,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在作出不良行為認定或記錄前,應書面通知該注冊供應商,允許其申辯或澄清,并按規定處理。同時,應對其記錄行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不良行為被有效記入后,如發現有誤,可由供應商書面提出,經作出處理的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單位應及時在網上對注冊供應商所提供產品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和合同履行情況等進行滿意度評價,評價結果將由系統自動記入該注冊供應商誠信檔案庫和項目業績庫,并作為業績考核的主要參數。
第四十三條 本供應商庫中將統一設置“政府采購誠信指數”,由供應商信息管理系統根據供應商庫中的誠信記錄、項目業績和用戶滿意度評價情況自動統計計算,用“星級”或分值表示。其中誠信指數在100分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5星級,以下依次每10分遞減一級,60分以下的不計星級,只計分值。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誠信指數的計算方法為:誠信指數=起始基礎分±誠信記錄分+業績考核分。注冊供應商的起始基礎分為50分;誠信記錄分以每發生并記錄一項不良行為扣10分,被記錄一次“黑名單”的再扣20分;得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公開表彰獎勵的,每表彰獎勵一次加10分(一個年度內累計加分最多不超過20分)。業績考核分以政府采購的中標成交項目業績為標準,每次中標成交的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得1分,超過100萬元部分,每30萬元加計0.1分(加計分最多不超過4分),將項目業績分合計乘以滿意度指數(用戶滿意度評價分/100)即為業績考核分;若滿意度評價分在50以下的,則業績考核分計零分。
協議定點項目業績考核分應每月計一次,成交金額和滿意度評價指數均以每月的累計金額和平均指數為依據分類計算(其中對采購單價和總量較小的部分采購品目的基準合同金額可按系數適當予以修正)。
第四十五條 凡星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包括協議定點網上競價采購,下同)時,采購組織單位在評審時應當予以一定的優惠。其中采用綜合評審法的,每一個星級可給予總分值0.5-1%的加分;采用性價比法和最低報價法的,每一個星級可按該供應商報價的0.5-1%的評審價格扣除。
誠信指數達到5星級且當年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協議定點供應商,經協商談判并書面承諾不降低原有價格優惠和服務水平的,可以直接進入下一期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名單,但協議定點政策或項目需求重新調整的除外。凡供應商誠信指數低于50分時,采購組織單位在評審時應當給予一定的扣分或增價,每10分為一級。其中,采用綜合評審法的,誠信指數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應給予總分值0.5-1%的扣分,誠信指數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應給予總分值1-2%的扣分,依次類推,扣分最高不超過5%;采用性價比法和最低報價法的,誠信指數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按該供應商報價的0.5-1%的評審價格增加,誠信指數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按該供應商報價的1-2%的評審價格增加,依次類推,評審價格增加最高不超過5%。當供應商誠信指數為負數時,系統將自動對該注冊供應商的權限進行“凍結”,協議定點供應商將暫停其協議定點資格,直到誠信指數恢復到正數。
第四十六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注冊供應商,在處罰有效期內,采購組織單位在資格審查時可以不予以通過,但應事先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如被財政等部門行政處罰并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有效期內將同時禁止其參
加網上采購的一切活動。
第四十七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注冊供應商,其相關信息由政府采購網“曝光欄”統一對外披露。公開曝光時間一般應與處罰時間一致;沒有明確處罰時間的,公開曝光時間原則上應不少于6個月。
第四十八條 注冊供應商被列入“黑名單”后,如能及時整改、主動消除影響或損害,并表現突出的,經注冊供應商申請并報作出處罰的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公開曝光時間,但最少不短于處罰有效期的50%;在之后政府采購活動中無不良行為發生的,處罰到期后,其名單可以從黑名單庫中撤銷。不良行為記錄自記錄之日起3年內不得撤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之前如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應以本辦法為準;之后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省財政廳2001年1月1日發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